(2012)古蔺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玉均与陈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均,陈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刘玉均,男,生于1965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明勇,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平,男,生于1962年7月3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均与被告陈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均于2012年11月7日以在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主动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均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玉均负担。审判员 杜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