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兴与六安市盛唐会计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六安市盛唐会计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775号原告:黄兴,男,1983年1月19日,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人,大学文化,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世方、张荣荣,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盛唐会计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红街A2栋1301室。法定代表人:赵艳,经理。第三人:安徽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河滨新村F7号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陈德胜,总经理。原告黄兴诉被告六安市盛唐会计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5日起诉来院,诉请被告六安市盛唐会计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双方的《建造师兼职顾问聘任合同》;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支付原告聘期内的兼职工资4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兴于2012年11月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黄兴负担。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