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庄尚亮与吴洪贵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尚亮,吴洪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庄尚亮。委托代理人叶丽娟。委托代理人廖陈笑。被告吴洪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尚亮与被告吴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尚亮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小甫审 判 员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贾惠青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