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邵光庆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15号罪犯邵光庆,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光庆犯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邵光庆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光庆,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邵光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光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