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建清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69号罪犯王建清,化名杜寿昌,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清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2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建清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清,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