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青岛鸿祥运输车队与姜曙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鸿祥运输车队,姜曙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青岛鸿祥运输车队,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六里村。法定代表人张延林,系车队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曙光,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孙绍娜、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鸿祥运输车队与被告姜曙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鸿祥运输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