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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顺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42号罪犯周顺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5日作出(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顺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因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顺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顺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