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湖知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湖州万都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湖州万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知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湖州万都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根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湖州万都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万都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万都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州万都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费 微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