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邓天柱与沈冠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天柱,沈冠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邓天柱,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溪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沈冠乔,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天柱与被告沈冠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天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天柱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