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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黎洪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3号罪犯黎洪,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黎洪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黎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龚玮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