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建奎,经理。被告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二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二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