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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牟思伦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思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8号罪犯牟思伦,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0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思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牟思伦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牟思伦,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牟思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思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