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35号原告:陕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3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郭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八层。代表人:李腾。委托代理人:李维博,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75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