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门亚军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杨小毅、王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亚军,杨小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王法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67号原告门亚军,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秀敏,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毅,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55号2号楼3层。被告王法明,男。负责人武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门亚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杨小毅,王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门亚军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9.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冯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