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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德茂诉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茂,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0456号原告张德茂,男,汉族。被告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大庆路248号劳动村小区7号楼11805室(怡景大厦18层E)。法定代表人韩建敏,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德茂与被告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原告张德茂不服该裁定,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二终字第02291号民事裁定,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德茂称其被被告亿润公司误报死亡,导致其无法享受医保。本院通过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给原告张德茂分别办理了省、市医保卡,并要求被告亿润公司将多收取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384元退还给原告张德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相关费用。同时,本院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原告张德茂遂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德茂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德茂承担。审判长  千哲玲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李 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