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郑亚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超楠,该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自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1708436。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4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