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本金人民币2000元,下剩利息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再不追偿,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定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