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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卫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陈某1。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及法定代理人陈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2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