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陈某1。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及法定代理人陈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2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