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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凤君木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凤君木业有限公司,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1-14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11-13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东莞市凤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马鞍山。法定代表人:孙凤君。诉讼代理人:李忠,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谢志贤。诉讼代理人:XX强、李芳云,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身份证号码:×××599x。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凤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30000元的机械设备及办公设备、产品物料,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130000元额度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30000元的机械设备及办公设备、产品物料(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期间,查封的机械设备及办公设备、产品物料由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作其他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