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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齐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2003年6月经人介绍恋爱,200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2005年6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8年正月20日被告张某某以外出打工为由,至今已达四年之久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孩子由其抚养,由被告每月付孩子抚养费400元。其婚前财产由其带走,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2008年农历正月20日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齐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庭审中提出孩子的抚养费暂时放弃,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另查明,原告齐某某的婚前财产有木箱一对、石茶几一张、两头沉桌子一张、贝蒂牌洗衣机一台、被子十床(其中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原告已带走),婚后购置了一套煤气灶(华蒂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留题村黄建南、王月兴、周海石、胡念军等证人证言,留题村村委会证明和法院依法调查被告之母王月琴的调查笔录及原告齐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且已有了孩子。但被告张某某不尽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达四年之久不与原告联系且下落不明,给原告及孩子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依法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齐某某提出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齐某某婚前财产木箱子一对,石茶几、两头沉桌子各一张,贝蒂牌洗衣机一台,被子十床(其中洗衣机一台、被子二床原告已带走)归原告齐某某所有。婚生男孩张某甲因被告出走多年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齐某某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但提出被告张某某出现后其可另行主张孩子抚养费,本院亦予以准许。婚后购买的华蒂牌煤气灶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原告要带孩子生活,应判归原告齐某某所有较为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甲(2005年6月30日生)由原告齐某某抚养;三、原告齐某某婚前财产:木箱子一对,石茶几、两头沉桌子各一张,贝蒂牌洗衣机一台,被子十床(其中贝蒂牌洗衣机一台、被子二床原告已带走)归原告齐某某所有;四、婚后购置的华蒂牌煤气灶一套归原告齐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雄审 判 员  范会民人民陪审员  陈永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