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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成英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成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段万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成英,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住林州市任村镇桑耳庄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阳高乡南庄村。法定代表人冯希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该公司项目书记。委托代理人赵文明,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万泉,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农民,住都昌县徐埠镇黄荆坂村。上诉人岳成英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凡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杨淑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苗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