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三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文民三初字第220号原告王立军,男,1960年4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仁和花园。负责人张桂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227号。法定代表人齐吉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凤云,女,1986年7月9日出生。原告王立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军、被告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安运公司委托代理人路凤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军诉称,2012年3月16日,原告驾驶豫EP59**号轿车行至开发区玄鸟西,在停车等待通过状态下,被被告安运公司司机王猛驾驶的豫EAY8**号大型客车追尾,并导致4车连环相撞。原告的豫EP59**号车被前后撞坏。经交警认定,王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根据交警安排,原告到“北京现代4S店”修车,总费用11,531元,被告只支付了9,998元后不予支付,另有1,533元由原告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修车费1,533元、交通费480元、误工费1,615元,共计3,628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豫EAY8**号车在本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被告安运公司。事故发生后,豫EP59**号车经本公司定损为9,998元,原告诉状中亦认可被告支付了9,998元,故其车损已经得到了赔偿,应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请;2、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张交通费及误工费无法律依据;3、本次事故系四车连环相撞事故,虽然豫ER89**号车与豫EL22**号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车辆车损承担责任,故本案应追加豫ER89**号车与豫EL22**号车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安运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故原告损失应由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赔偿。其他意见同被告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第1、2项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9时30分许,在安阳市玄鸟西500米处,王猛驾驶豫EAY8**号车沿文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追尾至张建军驾驶的豫ER89**号车沿文昌大道由西向东的车尾部,豫ER89**号车又向前追尾至原告王立军驾驶的豫EP59**号车沿文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车尾部,豫EP59**号又向前追尾至高聪明驾驶的豫EL22**号车沿文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车尾部,造成车损四辆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支队认定,王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立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送至安阳市福尔福万源汽贸有限公司维修,花费11,531元。被告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对原告车辆定损为9,998元,并已向原告支付了该费用。另查明,被告安运公司豫EAY8**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其中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立军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保险单、车辆维修发票,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定损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明,经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安运公司司机王猛驾驶豫EAY8**号车与原告王立军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安运公司应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豫EAY8**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故被告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1,531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保险公司已实际支付9,998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车损1,533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误工费、交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辩称应按定损金额赔付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立军车辆损失1,533元;二、驳回原告王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21元,由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