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执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强与崔思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崔思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564-1号申请执行人:魏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孔海鹰,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思禹,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崔思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魏翔给付借款100000元及诉讼费1650元;二、向魏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崔思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思禹住房公积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陶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