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0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楼晓雯与张波、郑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晓雯,张波,郑洁,陈华,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569号原告:楼晓雯。被告:张波。被告:郑洁。被告:陈华。被告: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晓雯诉被告张波、郑洁、陈华、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雪平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张波、郑洁签署抵押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出具了收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9月16日,月利率按2%计算,若逾期归还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按借款金额5‰支付滞纳金,并由被告陈华、章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波、郑洁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陈华、章华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张波、郑洁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二、被告张波、郑洁承担借款清欠费用;三、被告陈华、章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华、章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抵押借款事实与陈华、章华涉嫌的合同诈骗案件相关,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楼晓雯的起诉。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雪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宇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