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成仁。被执行人李晶。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4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晶名下银行存款20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卞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