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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高爱兰、于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兰,于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兰,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子英,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爱兰与被执行人于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子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召江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