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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绍刑初字第1066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2)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指控:1、2012年7月12日中午、7月22日傍晚、7月23日傍晚、7月24日傍晚、8月4日傍晚,被告人杨某先后5次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东厦颐景园工地,采用抽拉电线的方式,窃得该工地4号楼16层、18层、14层套房内2.5平方型电线共计约9.50公斤(长260米)。经鉴定,上述电线合计价值494元。2、2012年8月5日19时,被告人杨某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东厦颐景园工地4号楼6层,采用抽拉电线的方式,窃得该层套房内的2.5平方电线2.30公斤(长63米),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经鉴定,上述电线价值120元。案发后,上述电线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窃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电线照片,绍兴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何爱娟、周钺锋、吴厚友、姚剑锋的证言,绍县价鉴字(2012)第058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称重记录、丈量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八月六日起至二○一三年二月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贞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