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陆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庄律师。被告丁某。原告陆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律师,被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3日结婚,婚前感情不牢固,婚后生活也一直不尽如人意,夫妻双方性格迥异,对婚姻的看法有实质性的差别,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也较差。现夫妻之间无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丁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今年6月份才换了一辆车,夫妻之间不能因为一吵架就诉讼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9年经同事介绍相识相恋。2009年3月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7月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订立离婚协议,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麻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