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8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7日。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已全部领取,同时申请人向本院交来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150元,被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