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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44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临沂崇德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王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崇德不锈钢有限公司,王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441-1号原告临沂崇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十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维才。被告王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崇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崇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崇德不锈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崇德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8元减半收取4139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临沂崇德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