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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朝豹与严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朝豹,严更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7号原告:刘朝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更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豹诉被告严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朝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严更保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洪助理审判员  杨俊生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晔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