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朝豹与严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朝豹,严更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7号原告:刘朝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更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豹诉被告严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朝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严更保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洪助理审判员 杨俊生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晔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