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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向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宁,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320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宁。被执行人李刚,西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马寨村二组。申请执行人刘向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刚支付案件款案件款15049元及利息、执行费12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刚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现分期给付案件款,从2013年1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3000元,剩余12049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1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