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209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德成喷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德成喷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西民初字第20932号原告北京中铁德成喷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51号楼(住宅楼)4门101室。法定代表人白振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旭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横西街59号。法定代表人刘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同煜,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铁德成喷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谷文、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同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昆光水岸生活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双方约定单价每平方米115元。工程面积据实结算。双方约定后,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原告按时保量完成工程后,双方共同结算完成面积640平方米,加之2005年苏州费用9000.00元,总计工程款82600元。2008年5月,被告给原告支付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2600元,支付原告从200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的延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五年期贷款利率7.05%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辩称,剩余工程款数额不是52600元。从原告出示的对账单显示,我方结账时应扣除使用的壁布与涂料款5775元,我方曾承诺在08年5月1日之前结清,并在3月18日交付对方一张转账支票,对方在2008年5月6日因超过应结账金额入票,被退票,说明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5月起算,对方此后一直未主张权利,故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昆光水岸生活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2006年4月25日,被告交原告总经理刘冰的对账单写明:“有关昆山项目,合同单价为115元每平方米,工程实际结算面积为640平方米,工程款合计73600.00。加之2005年苏州费用9000.00元。贵公司应支付我方费用为82600.00元(捌万贰千陆佰元整)。已支付预付款30000.00元。工程款余款大写伍万贰仟陆佰元整”。该对账单左下方写“扣除中铁德成使用的壁布与涂料款。转刘程遥办理。”原告总经理刘冰于3月18日在右下方签字并注明:“注:以上款项5月1日之前一次结清”。2008年5月6日,原告在被告给付的空白支票上填写了99990元,提取时因透支退票。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壁布与涂料款证据为5775元。对此,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该笔壁布与涂料款是另一起工程款,与本案无关。另查,被告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同一名称,有两个注册号,一个为1101041148718,此执照成立日期为2000年8月4日,现处于吊销状态。另一注册号为110104011532306,此执照成立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此两个注册号的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冰。刘冰表示:注册号为1101041148718的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公章丢失。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对账单、支票复印件、收条、接货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为被告完成“昆光水岸生活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被告应该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在提取欠款时因透支退票,但不能证明被告因此明确不支付债务,双方因为是口头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所以原告可以随时索要,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现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20年。因此,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未约定履行期限,所以原告主张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结账时应扣使用的壁布与涂料款除5775元,原告否认为同一起工程款,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该5775元壁布与涂料款属于本案同一起工程款。因此对被告要求扣除5775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铁德成喷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昆光水岸生活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五万二千六百元。二、驳回北京中铁德成喷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八元,由北京陆迪威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甄 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