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市华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市华乐工程有限公司,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杭州临安市华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建东。委托代理人:朱桂荣。委托代理人:程时吉。被告: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有根。委托代理人:周金毛。委托代理人:许春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市华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市华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82元,减半收取3891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市华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