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75号原告:李国富,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滨海四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2046452-4法定代表人:胡伯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国富为与被告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原告李国富起诉称:2009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1%,利息按季支付。借款后,被告按月付息至2012年3月1日。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其他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原告李国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借条一份。被告神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告李国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依约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国富借款20万元,并就该借款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附一: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与执行相关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