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自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自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717号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谢自隽,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自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传 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