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丹执字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杨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良,杨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丹执字00055号申请人王学良,男。被执行人杨荣军(杨拥军),男。王学良与杨荣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丹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杨拥军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学良借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5日起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包含利息本数)计算至还款之日(此前被告已经支付的12600元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清偿应付利息后,剩余部分计算为未支付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杨荣军未履行。王学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荣军在丹凤县农行城关营业所的工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3年起,每年从被执行人杨荣军在丹凤县农行城关营业所的工资帐户扣划绩效工资7680元(每年下半年到账),划拨至2017年12月31止。二、从2012年11月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杨荣军在丹凤县农行城关营业所的工资存款500元,扣划至2017年12月31止。其余予以解除冻结。三、划拨的款项用于支付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剩余766元在缴纳一审诉讼费300元、执行费455元后,余额11元退还杨拥军。四、本院(2012)丹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书义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培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