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苏德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某某,苏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96号申请人阮某某,女,200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县。法定代理人彭某某,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阮某某之母。被申请人苏德琴,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县。现在服刑。法定监护人刘声梅,女,成年,汉族,系苏德琴之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彭某某在新县农村商业银行小河口支行账户资金34737元(此款为刘声梅夫妇在新县新集镇卓湾村罗湾组应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李新社审判员 李福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高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