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指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龙口市欣鑫超纤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指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被执行人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被执行人龙口市欣鑫超纤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申请执行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龙口市欣鑫超纤皮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烟台天宏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被执行人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房地产一宗【房产证:龙房权证北马字第××号;土地证:龙国用(2005)第0526号】进行评估,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送达了烟天宏评鉴字(2012)13号资产鉴定报告书,限被执行人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自10日内自动履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房地产一宗【房产证:龙房权证北马字第××号;土地证:龙国用(2005)第0526号】及其附属设施,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隋卫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