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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47-5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5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47-556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女,满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捷代理审判员  黄娟敏代理审判员  喻 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