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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陈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陈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董吴,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英,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陈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发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发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