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执民字第229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孔国娟与高保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国娟,高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294-1号申请执行人:孔国娟。被执行人:高保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保康与项国立共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湖西路轻纺大厦907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155.71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5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被执行人高保康之妻周雅香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山阴路城市花园2d幢503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5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