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礼宏与张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礼宏,张锡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61号原告:冯礼宏。被告:张锡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礼宏诉被告张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礼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冯礼宏负担(已减免)。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