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吉中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合盛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合盛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吉中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合盛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华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合盛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合盛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经营活动,多年出现亏损,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及中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