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莹莹、杨贵玲与被告南阳李慧婷、甘明轩、李侠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莹,杨贵玲,李慧婷,甘明轩,李侠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莹莹。原告杨贵玲。被告李慧婷。被告甘明轩。被告李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莹、杨贵玲与被告南阳李慧婷、甘明轩、李侠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莹、杨贵玲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莹莹、杨贵玲负担。审判长 王万萍审判员 刘雅丽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