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和县沈巷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正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沈巷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杨正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和县沈巷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杨正双,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和县沈巷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正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兴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