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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奥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小泰、罗锁侠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奥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王小泰,罗锁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48号原告陕西奥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荣亮,男,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告王小泰,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服刑。被告罗锁侠,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奥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泰、罗锁侠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奥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原系其职员,已按民间习俗办理结婚。2008年起被告王小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陆续将其负责的客户货款截留。其报案后,经未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王小泰职务侵占罪事实,但油墨款至今未给其退赔,为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赔侵占的油墨款18.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11)未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告王小泰的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数额为63710元,本院已判决对被告王小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告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主张其权利。现原告陕西奥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主张被告王小泰的侵占数额为18.8万元,并主张对该款通过民事诉讼退赔,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奥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