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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超、史玉叶与项锋、项雪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玉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雪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裘金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苏娜。上诉人项锋因与被上诉人李超、史玉叶、项雪刚、裘金亚、张科、袁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项锋向本院申请缓缴上诉费未获准许,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