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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某1,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景县,现住景县。被告王某2,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铁锁、李景坤、人民陪审员陈利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3,由于经常发生争吵造成感情不和。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归原告抚养。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冬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腊月初十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婚生一男孩王某3。2005年春天,原、被告带着孩子共同外出做生意。2007年春节前,被告回家过年,并将孩子带回家交给其母亲抚养,此后孩子王某3一直跟随其奶奶生活。2008年10月份,被告下落不明至今。2012年6月27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由于孩子王某3自2007年至今一直跟随其奶奶生活,经本院询问,孩子王某3的奶奶刘玉如要求继续抚养孩子,原告表示同意由孩子的奶奶继续抚养孩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登记卡、对被告母亲刘玉如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自2008年10月至今,被告王某2已经下落不明四年多,现原告王某1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孩子王某3已经跟随其奶奶生活多年,孩子的奶奶要求继续抚养孩子,原告表示同意继续由孩子的奶奶抚养孩子,故孩子王某3的抚养问题由原告王某1与孩子的奶奶刘玉如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铁锁审 判 员  李景坤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