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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秀泾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龙、金关登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张龙,金关登,魏明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秀泾商初字第666号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义。委托代理人:徐银春、时宇航。被告:张龙。被告:金关登。被告:魏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金关登、魏明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